2006年8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血煤”出自权力腐败 山西重惩收受商业贿赂“煤官”
刘云伶

  近年来市场形势趋好的煤焦领域,竟成为一些干部权力寻租的“沃土”。记者从山西省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获悉,煤矿开采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煤焦经营和煤炭企业改制等各环节都存在商业贿赂,去年以来山西已查办煤焦领域商业贿赂案件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人,移送司法机关13人。
  煤矿开采审批环节出现的商业贿赂案。如晋城市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有富,利用职权为晋城沁秀煤业公司岳城煤矿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和对该矿违法占地进行照顾处理,先后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此外梁有富尚有204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他已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的商业贿赂。如阳泉市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韩斌案,在煤矿保留、坑口复工、日常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方面违反规定,包庇、支持盂县西南关煤矿非法生产,收受矿主贿赂共计319万元,另有16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煤焦经营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山西省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案最为典型。牛新民在担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采取默许有关煤炭企业缓交“一金两费”,以帮助有关煤炭公司申报、发运煤炭作筹码,分别多次向有求于他的煤炭公司索要大量钱款。
  煤炭企业改制中的商业贿赂案。运城市经贸委主任王因定、副主任陈慧忠案在运城市焦化厂和国有船窝煤矿改制中,各收受竞标人50万元贿赂,帮助该竞标人低价中标。两人均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